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成果 > 探索与建言 > 详细内容
热门文章
2009年第12期
更新时间:2015-01-20 15:05:53  来源:  阅读次数:1074 次

 摘要: 探索与建言

内容:
探索与建言
2009年第12期
广东经济学会秘书处 2009年8月27日
地址:广州市黄华路四号之二    电话:83870960
 
广东应带头减免民间智库税负问题
王利文   李启华
汪洋书记十分重视广东民间智库的发展,认为这是提升广东软实力、加快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一环。但目前广东民间智库纷纷提出,税负太重、压力太大、生存空间狭窄。认为民间智库有其特殊性,不应与一般企业一样承担同样的税负,建议政府应该为民间智库减负。本文就以广东华南经济研究院为例予以反映。
广东华南经济研究院是在国家在关规定出台后我省第一个申请登记、于2007年8月3日经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批准、广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自成立以来,主要致力于经济领域的应用研究和学术研讨,包括承接政府委托的区域和产业发展调研课题,同时,针对广东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开展调查研究,建立中小企业运营监测和服务平台。
总体上说,广东华南经济研究院成立两年来,以参与公共建设规划科研活动为主,课题项目均为政府委托。运作资金主要来自委托方支付的课题经费,而且,除创办之初获得的私人创办资金捐助外,未接受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捐献。
但是,从事科研事业有各种必不可少的支出,一是调研费用,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研究人员实地进行调研,数据分析处理,研究报告撰写、会议讨论等等;二是课题费用,包括支付给本院研究人员的工资、兼职研究人员的劳务报酬、专家咨询费用、各种勘察规划费用等;三是期刊出版费;四是办公费用,包括房租、水电、通讯费、书报费、交通费、人工费、购置办公设施以及折旧等;最后,还得缴纳跟企业相同的各种税费。
总体来说,科研成本负担比较重。
主要税种有:
税目
税率
营业税
5%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教育费附加
3%
印花税
0.05%
市区堤围防护费
0.13%
企业所得税
应税所得率10%,企业所得税率25%
个人所得税
按规定缴纳
 
我们认为民间智库不应该与一般的企业一样承担同样的税负。原因是:
一、从单位性质上说,民间智库是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这是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从事或极少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使得民间智库取得的活动经费形式单一,数额较小。
二、从职能上说,民间智库虽然不是列入行政预算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但承担的职能与隶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研究机构的职能相同,是对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的部分替代。政府对民间智库的税收减免,实质上是用本应由政府收取的税款来资助非营利组织,而不必再设立类似机构。
三、从业务内容上说,民间智库从事的业务多为公共服务性质的,特别是科研机构,多数以参与政府的公共规划、产业或行业研究、社会科学成果推广等为主,承担的是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当然,也有承担部分企业委托课题(如市场调查等),但目前仍属少量。
所以,民间智库应该与一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区分开来,不应该承担与一般企业相同的税负。
目前国外民间智库的发展远快于国内,西方各国对民间智库均采取扶持政策和税负优惠政策,因而民间智库的发展速度很快。例如,美国、德国、日本的民间智库采用的是独立的税负法律和制度,其经营活动区分为宗旨内活动(列入非营利的活动)和宗旨外活动,对从事宗旨内的活动的,国家给予各种税费减免和财政资助。我们认为应该参考一些民间智库发展成熟的国家的经验与做法,尽快制订适合于民间智库的税负政策,促进我国民间智库的成长和发展。
我们建议:
一、民间智库应依法享有以下税收优惠:
按税法规定,列入财政预算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免税;
核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资格,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的规定,给予从事相应活动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相应的税收政策。
二、参考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做法,以法律形式把非营利性活动区分开来,制定合适的减免税制度。
参考国外非营利组织税法,对与宗旨相关的经营收入采取减免税,对非宗旨相关但用于扩大核心活动或科研力量的营业收入采取减免税。
在国家未出台相关规定之前,建议广东先行先试,或减免税,或收税后全额返还。
三、对于民间智库的发展,政府应方面给予扶持。
为提升民间智库的研究能力,建议组织更多有益于区域经济发展及其它围绕省委中心工作服务的调查研究活动;
建议政府给予民间智库更多的扶持资金或财政补贴;
对民间智库参与列入财政预算内的政府公开采购课题项目竞标时,享受与国有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同等的公平待遇;
适当放宽民间智库享受税收优惠收入和扶持资金的使用时限,便于民间智库安排科研项目;
完善社会捐赠税率制度,鼓励公益捐赠,帮助民间智库获得社会捐赠;
允许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提取一定比例的节余资金作为长期科研项目备用金;
为民间智库和企事业单位搭建更多信息沟通平台。
 
(作者系广东经济学会常务副会长;广东华南经济研究院所长助理)
 
 
 
 
 
审签:王利文
抄送:省委、省政府、省人大主要领导同志
省社科联主席     (印20份)
责任编辑:余甫功
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618号广东社科中心1618室 邮政编码:510635
电话:8620-83870960 传真:8620-83870960 电子邮箱:gdes@163.net
版权所有:广东经济学会CopyRight?2012 All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0227292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