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0年第5期(总第20期)
探索与建言
2010年第5期(总第20期)
广东有条件重启收入倍增计划
徐印州
就在各地纷纷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之时,人保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再次提出“收入倍增计划”这个敏感话题。话题即出,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社会各方面广泛关注。广东有没有条件重启这个计划?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
“收入倍增”并非今日话题,许多著名的专家早在几年之前就多次提出过类似观点。“收入倍增”也非几位专家的发明,日本早于上世纪60年代初,当时的池田内阁就实施过“国民收入倍增计划”,计划从1961年到1970年,十年时间实现国民收入倍增。实施的结果是,日本的GNP和国民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1.6%和11.5%,计划实施的第七年便实现了国民收入倍增。到1970年该计划完成之时,日本的GNP已先后超过法国和德国,仅次于美国跃居世界第二位,并且一直保持至今。
“收入倍增计划”更是我国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为了让人民群众共同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为了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政府有关部门早就着手研究如何全面增加人均国民收入和人均工资收入这一重大课题。广东省早于2008年就有工资倍增的计划,当时广东省曾提出力争全省职工工资每年递增14%以上,2012年的工资水平要比2000年翻两番。随即广州市也提出从2008年起,力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递增12%以上,到2012年广州在岗职工平均年薪比2000年翻两番。遗憾的是,这两个计划由于当年遭遇汶川地震及接踵而至的全球金融危机的双重影响,被暂缓执行。尽管如此,2009年广东省和广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取得了较大的增长:广东省为21574.72元人民币,首次突破两万元大关,增长9.3%,扣除物价因素影响实际增长12%;广州市为27610元,增长9.1%,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1.6%。这说明该计划从总体上符合国家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的导向,实际增长也相当可观。
改革开放时至今日,我国居民收入和劳动收入的增长仍低于GDP和平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水平, 实施收入倍增计划十分必要。从2000年开始,广东经济和全国经济都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到2009年的10年间广东省GDP增加了2.1倍,地方财政收入增加了3.6倍,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增长了1.2倍(不考虑物价因素)。2009年,广东省GDP全国排名第一,而人均收入只排名第四。增加城镇居民的实际收入,使之增长的幅度不低于或高于经济增长是十分必要的,这样才能真正使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人民。目前中国社会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分配不公,尽快较大幅度地提高困难群体的工资水平,从而实现平均收入水平的倍增,是匡正分配不公、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实现收入倍增,才能真正做到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使消费在“三驾马车”中成为“头马”,充分发挥拉动经济的最重要作用,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目前各地都在酝酿制订“十二五”计划,多数的思路还是过度依赖投资拉动,千方百计追求“大产业、大平台”。如果“十二五”计划仍然不注重收入分配,不认真转变生产发展方式,继续走投资拉动的老路,必将更进一步扩大资本收益与劳动者收益的差距,加剧分配不公,挫伤各行各业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加社会积怨,影响社会和谐。
收入倍增计划并非“画饼充饥”,完全可以实现。首先,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已经积累了丰厚的社会财富,可以用之于民。从2000年至2009年的十年间,国家财政收入年平均增速高达19.7%。远远高于GDP平均增速9.73%,更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我省的情况也大体一样。目前国家财政对GDP占比超过20%,调整国家政府财税收入的分配,适当向地方财政倾斜,这笔巨大的收入完全可以支撑收入倍增计划,还富于民。其次,我国的税收制度还有足够的调整空间,百姓担心企业工资不能如公务员一样实现倍增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减少企业税负“减税补薪”等办法来解决。同时,对于困难群体,政府可以在提高低保标准、完善社会保障的同时,逐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引导企业工资迈向“倍增”。还可以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和开征“第二套住房”物业税等手段,调整分配不公。俗话说得好,有钱就有办法。只要广东省有足够的实力,广东人民就不应该也不会靠着自己积累起来的金山没有好饭吃。
推行收入倍增计划此其时也,广东完全有条件重启收入倍增计划,先行先试。收入倍增计划越滞后推行,百姓的期望值越高,公平感越差,实施难度越大,改革的边际效益越弱。当然,收入倍增计划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要妥善处理社会各阶层、经济各部门和各类产业之间的不同诉求,牵一发而动全身。收入倍增计划的设计务须周密,操作与运行必须慎之又慎。社会各界也需寻求对收入倍增计划的共识,不能让“不患寡患不均”的观念阻碍实现人民收入的合理增长。重启收入倍增计划,必须做足后续改革的功夫,严密配套。如果改革的配套不足,后劲乏力,基层地方政府和企业就会弱化改革的效应,甚至引起不必要的后果。
(作者系广东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国商业经济学会
副会长、广东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