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
1、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启用、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2、设立印章管理登记制度,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时予以登记和审批。
二、保管及使用:
1、公章由秘书处保管,财务章章由财务部保管;
2、保管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保证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除理事长同意外,不得擅自转交他人代管;
3、保管人员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申请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4、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基金会秘书处,对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载明事项,按下述审批程序审核,经同意后,由两人以上共同前往,方可携带使用。
三、公章、财务章使用审批手续:
1、若需加盖印章,经办人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
2、经秘书长审批;
3、秘书长或财务部盖章,并存档保管;
4、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在空白单证、纸张上加盖印章。确因业务需要,须理事长批准后方能盖章;
5、已盖公章的文件若不能使用,必须交回秘书处销毁。